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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贺千军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千军,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3782号原告:贺千军,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梅,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畅,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贺千军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贺千军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千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贺千军负担。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