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贺千军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千军,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3782号原告:贺千军,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梅,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畅,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贺千军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贺千军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千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贺千军负担。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