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文秀珍与李星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秀珍,李星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704号原告:文秀珍,女,汉族,1960年4月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鑫,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李星泽,男,汉族,1994年2月28日生。原告文秀珍与被告李星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文秀珍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秀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运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书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