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5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文秀珍与李星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秀珍,李星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704号原告:文秀珍,女,汉族,1960年4月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鑫,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李星泽,男,汉族,1994年2月28日生。原告文秀珍与被告李星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文秀珍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秀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运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书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