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与被告卢志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卢志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987号原告张艳,女,1975年7月20日生,满族,无职业。被告卢志环,男,49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与被告卢志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艳撤回对被告卢志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艳负担。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