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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与被告卢志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卢志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987号原告张艳,女,1975年7月20日生,满族,无职业。被告卢志环,男,49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与被告卢志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艳撤回对被告卢志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艳负担。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