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62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91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巴彦镇新桥怡园小区1号楼7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唐某,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巴彦县巴彦镇西郊委十组。本院在执行赵某与唐某离婚(2016)黑0126民初144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林自动履了法律文书确定的10,000.00元人民币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1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