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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4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建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唐建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47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建志上诉人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汇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建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08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宝汇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宝汇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琴代理审判员  史大贤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