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99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郑某,1979年2月10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倪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