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25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吴小兵与魏祥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兵,魏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5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兵被执行人:魏祥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5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魏祥胜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魏祥胜没有房屋登记、工商登记投资权益、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魏祥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小兵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魏祥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5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被告魏祥胜偿还原告吴小兵3904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小兵在本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魏祥胜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魏祥胜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马晓东审判员  杜江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利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