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执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潜春丽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潜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2执1865号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潜春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缙商初字第0102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潜春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潜春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潜春丽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潜春丽(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53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汝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