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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3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马孙明与陈应兵、黄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孙明,陈应兵,黄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3民初1035号原告马孙明,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浙江省临海市人,现住尉犁县。委托代理人金明珍,尉犁县尉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应兵,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黄金华,女,汉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马孙明诉被告陈应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孙明撤回起诉。诉讼费2146.9元,减半收取1073.45元。审 判 长 朱   宪   伟审 判 员 张       程人民陪审员 库热西·阿布力米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