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军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无业。2015年3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强奸罪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春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军和被害人任某于2015年11月通过微信认识,同年11月19日10时许,二人在该小区物业办公室缴纳完电费后,前往被害人任某家中聊天,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军在未经被害人任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提供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李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军辩称,发生关系是被害���任某自愿,其没有强奸。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军和被害人任某于2015年11月通过微信认识,同年11月19日10时许,二人约定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三角线铁路宿舍7号楼下车棚见面,见面后在该小区物业办公室缴纳完电费后,前往被害人任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三角线铁路宿舍7号楼3单元302家中聊天,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军在未经被害人任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军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侦查终结报告,证实犯罪嫌疑人李军强奸一案,由被害人任某于2015年11月19日报案至尖草坪分局,该局经审查后,于次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李军已于2015年11月19日被依法传唤到案后于次日被依法刑事���留。经反复讯问和调查,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此案已侦查终结的事实。2、归案证明,证实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军被民警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的事实。3、被告人李军的讯问笔录、交待材料,证实其通过微信附近人认识了任某,经过十来天的微信聊天相互了解对方,并见了面。2015年11月19日,其与任某一起去三角线宿舍物业交了物业费后,两人一起到了任某家里,聊了一会天后,其准备回家,在出门时,任某从其身后抱住其,其转过身也抱住任某,其就亲了任某的脸和嘴,后二人慢慢挪到沙发上,其将任某的打底裤连同内裤一起脱了下来,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其就回家了,回家后,任某给其发微信说要报警,说其强暴了她,其就去任某家找她,她不给其开门,后她老公回来,将其推到了家里,过一会她老公的弟弟也来到她家,并对其进行殴打,让其拿50万元解决事情,后其给朋友打电话借钱未果,其姐夫来到现场也未能借下钱的事实。4、被害人任某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证实其是通过微信认识李军的,二人并见了面,认识大约有十来天。2015年11月19日上午,其与李军聊天,其要去交物业费,李军与其一起去的,后其与李军到了其家中,二人聊天到11点钟,其让李军走,在开门时,李军抱住其亲,其不让,后李军将其推到沙发上,脱下其的打底裤,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李军强奸其后,其就给其老公打电话,李军到其家中要和其老公私了,但没钱,其就报了案的事实。5、证人李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系任某的丈夫。2015年11月19日13时许,任某给其打电话哭着说要离婚,其问发生什么事了��任某哭着说被微信上认识的人强奸了。其往回走,并打电话告其弟弟说出事了。其回到家门口看到一男子,其就和男子进了家,男子说要私了,其当时想这事发生已经够丢人了,也不想让别人知道,就同意了,在其与男子说话时,其弟弟来到其家,听说发生强奸的事情,就要打男子,其赶紧拉住,其弟弟就用脚踢男子的腿。男子说给5000元,其要报警,男子让说个数字,其说50万解决,男子说没有那么多钱,男子就联系他姐夫,他姐夫到现场后,与男子没谈拢,就离开了。其就报警了的事实。6、证人贾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是李军的姐夫(连襟关系)。2015年11月的一天下午三点多,其接到李军的电话,让其到光社三角线宿舍一下,其到了三角线宿舍的一户人家里,当时看到李军和一男子及男子的弟弟飞飞(其认识),其和飞飞说怎么回事,���飞说李军强奸了他嫂嫂。李军让其帮忙借50万元,其和李军说借不下,李军对男子说能不能少点,男子就要打李军,被其拉开,其看到厨房有一个女子穿的睡衣趴在桌子上哭,后其就离开男子。当日下午六点左右飞飞给其打电话说已经报警的事实。7、证人王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与任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11月的一天中午12点多,其接到任某的电话,她在电话里哭着和其说被一个男子强奸了,让其去帮她处理一下,其在电话里告诉她这么大的事情其帮不了她,让她给她老公打电话,后其就挂了电话,后来任某给其打了几个电话,其都没有接的事实。8、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在公安机关组织下,通过对照片的辨认,被告人李军与被害人任某指认出对方;被告人李军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的事实。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受伤照片及门诊病历,证实公安机关对作案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绘图;被害人腿部受伤的事实。10、(并)公(司)鉴(法物)字【2015】1239号鉴定文书,证实送检标记为3号检材获得混合STR分型,其中包含有李军的16个位点STR分型的事实。11、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军与被害人任某通话及微信聊天情况的事实。12、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李军样本经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呈阴性,吗啡结果呈阴性的事实。13、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军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于2015年3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4月27日刑满释放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军辩称,发生关系是被害人任某自愿的意见,经查,被害人任某陈述其虽没有反抗,但其一直推李军不愿意发生性关系,在事后其和李军微信聊天要报警,并第一时间打电话告诉其朋友王某及其老公李某,且有王某、李某的证言予以证实,故对李军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军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累犯、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晓 莉审 判 员 闫 菊 霞审 判 员 张 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 譞书 记 员 ���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