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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6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现代护理报社、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现代护理报社,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终6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代护理报社。负责人:李卫东,该报社总编辑。委托代理人:藏济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蕰,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庆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会彦,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金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现代护理报社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本文化公司)、原审被告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传媒集团)广告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代护理报社的委托代理人藏济华、张玉蕰、知本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庆华及委托代理人杨会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代护理报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改判现代护理报社给付知本文化公司赔偿款23060元。事实和理由:知本文化公司主张2012年4月10日向河北经济日报社印制样报支出19000元和2012年11月7日向内蒙古邮政报刊发行局支付报刊奖励费10296元(合计29296元)均系合同解除后发生的费用,与现代护理报社无关,故不应当赔偿。知本文化公司辩称,现代护理报社单方违约,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知本文化公司支付的印制样报19000元和报刊奖励费10296元均发生在现代护理报社单方违约之前即2011年下半年,故现代护理报社应当赔付该费用。知本文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现代护理报社和河北传媒集团赔偿各项损失198391.4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6月30日,知本文化公司(乙方)与现代护理报社(甲方)签订了《现代护理报》家庭版《现代护理报.中老年养生》发行广告代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现代护理报社编辑出版《现代护理报》家庭版《现代护理报.中老年养生》,现代护理报社同意将《现代护理报.中老年养生》的发行广告等全部经营业务交由知本文化公司独家代理,期限为5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总代理包括:订阅与零售,订阅费率和零售费率确定;广告总代理包括:广告独家发布权,广告价格确定。第3条约定,知本文化公司同意5年共向现代护理报社支付发行广告代理费150万元……代理费结算方式:知本文化公司自2012年始每年1月份、7月份向现代护理报社交一次发行广告代理费,每次交当年数额的一半。第4条违约责任约定,①合作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被迫中止协议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妥善处理读者退订报纸等善后事宜。第6条约定,本协议签字之日,知本文化公司向现代护理报社交5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和保证金,现代护理报社及时与河北省报刊发行局签署《现代护理报.中老年养生》邮发协议……第7条约定,本协议一式4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协议落款处由双方盖有公章,并有双方授权代表李卫东(甲方)、贺庆华(乙方)签字。2011年7月1日,知本文化公司交纳了5万元保证金,河北传媒集团出具了收款收据。2011年7月1日现代护理报社向知本文化公司出具委托书,授权知本文化公司为《现代护理报.中老年养生》印务、发行、广告的全国独家总代理商。总代理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后,知本文化公司即开始着手进行《现代护理报.中老年养生》的印务、发行、广告等经营业务工作。知本文化公司为此支出费用:1、2011年9月24日印制样报80000份,并由河北经济日报出具三张河北增值税发票共计25600元;2、2011年10月14日印刷宣传单92000张,每张0.08元,印刷费共计7360元。3、2011年10月上海市报刊发行局编全国报刊简明目录及上海邮政公司报刊发行局于2011年12月7日出具的上海市邮政公司发票一张金额为5500元。4、2011年9月14日北京报刊发行局与知本文化公司签订的《现代护理报.中老年养生》专刊合作协议1份,报刊区域代理发行申请表1份、关于开展老年报刊专项订阅项目的函1份、关于参加老年报刊专项订阅目的函1份、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1张金额为3600元,证明花费3600元;5、知本文化公司与内蒙古所做的发行工作花费10296元,证据有邮政报刊发行局签订的协议书1份、补充协议1份、证明1份、发票1份金额为10296元。以上共计52356元。除此之外,知本文化公司还提交其工作人员住宿发票、火车票、汽车票、出租车票、飞机票等差旅费发票,证明知本文化公司为履行与现代护理报社的协议,为该报刊的发行,到太原、北京、内蒙古、陕西、山东、上海、东北三省、广东、安徽、福建南平、湖北、湖南所花费的差旅费共计25535.40元;知本文化公司2011年8月至12月的工资发放表,证明知本文化公司为履行与现代护理报社的协议派贺庆华、吴强、李宝锋、刘建伟四人出差付出70500元的工资。现代护理报社对上述费用不认可。庭审中,现代护理报社提交了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请协查《××导报.人物周刊》的函、河北省报刊发行局关于停止邮发《声屏之友.人物周刊》并回复非法调换报头原因的通知,以证明知本文化公司在出版物发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知本文化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文件根本没有涉及知本文化公司的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2011年12月20日现代护理报社在总编办公室召开办公会议,以知本文化公司在与现代护理报社签订发行广告代理协议书前后已经存在违反党的宣传纪律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并且已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立案严厉查处为由,决定立即解除与知本文化公司签订的发行广告代理协议书,并将解除决定通知知本文化公司办理报纸退订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在2011年12日28日,知本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庆华在现代护理报社负责人李卫东办公室手写《敬告读者》,内容为:本报社接上级通知,原定发行的《现代护理报.中老年养生》因故不能出版发行,特向广大读者朋友致歉……落款为现代护理报社。关于该《敬告读者》现代护理报社认为知本文化公司已同意解除合同;知本文化公司认为落款是现代护理报社,不是知本文化公司也不是贺庆华,内容是李卫东口述不代表知本文化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根据现代护理报社的申请,对河北扫黄打非办公室负责人张东力所作调查笔录显示:从2011年9月26日河北省扫黄办收到全国扫黄办转来的《举报材料转送单》,举报人为福建扫黄打非办……该办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导报》与知本文化公司之间有买卖刊号之嫌,并提请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协调陕西省局尽快做出确定性答复,对知本文化公司及印刷企业做出相应处理,至今未见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任何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河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也未进一步查处。现代护理报社认为该笔录证实知本文化公司涉嫌买卖刊号和邮发代号等违法行为,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立案查处;知本文化公司认为该证据没有内容表明知本文化公司有违法行为并且收到了相应的处罚,与本案没有关联。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6月30日,知本文化公司与现代护理报社签订的《中老年养生》发行广告代理协议书,合法有效。2011年7月1日知本文化公司向现代护理报社缴纳5万元保证金后,现代护理报社向知本文化公司出具了委托书,知本文化公司即可进行《现代护理报社.中老年养生》的印务发行广告等经营业务。在此过程中,2011年12月20日现代护理报社以知本文化公司存在违法违规严重问题,已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立案严厉查处为由,决定立即解除与知本文化公司签订的发行广告代理协议。但从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函和法院对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市场监督处的调查笔录显示,不能证明知本文化公司因为严重违法行为已经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处罚。关于贺庆华书写的《敬告读者》是在现代护理报社已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后,内容只是《现代护理报.中老年养生》因故不能出版,落款也是现代护理报社,不能证实知本文化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因此,现代护理报社解除双方广告发行代理协议书理由不成立,应赔偿知本文化公司为履行协议造成的损失:印制样报25600元、印刷宣传单7360元、上海市报刊发行局编全国报刊简明目录5500元、北京报刊发行局与知本文化公司签订的《现代护理报.中老年养生》专刊合作花费3600元、知本文化公司与内蒙古所做的发行工作花费10296元、以上共计52356元。知本文化公司提供的差旅费发票和工资发放表不能证实知本文化公司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开支,因而对差旅费25535.40元和70500元的工资不予支持。保证金5万元应予返还。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现代护理报社、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万元保证金。二、现代护理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款523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8元,由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1700元,现代护理报社承担2568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现代护理报社、知本文化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现代护理报.中老年养生》约定的履约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知本文化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经现代护理报社授权进行业务宣传、开拓市场等前期准备工作,在此期间现代护理报社以知本文化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已被查出、丧失商业信誉为由决定解除合同,即解除未届履行期限的合同。《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函》、对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市场监督处的《调查笔录》、《关于请协查××导报.人物周刊的函》[陕西省新闻出版局2011第27号]以及《河北省报刊发行局关于停止邮发声屏之友.人物周刊并回复非法调换报头原因的通知》均不能证明知本文化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故对现代护理报社主张知本文化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已被查出不予采信。综上,现代护理报社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构成违约。知本文化公司起诉称现代护理报社于2011年12月份通知其解除合同。虽现代护理报社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但知本文化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依法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故对知本文化公司主张2011年12月份之后的损失不予支持;对其主张2011年12月份之前的损失予以支持。知本文化公司提供的内蒙古邮政报刊发行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的征订奖励费10296元系2012年度发生,故现代护理报社对该损失不应赔付;知本文化公司提供的河北经济日报社印务中心出具的印刷证明证实的印刷费19000元系2011年度发生,故现代护理报社对该损失应予赔付。综上,对现代护理报社上诉请求不应赔付征订奖励费10296元予以支持;对现代护理报社上诉请求不应赔付印刷费19000元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现代护理报社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即“现代护理报社、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万元保证金。”二、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即“现代护理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款52356元。”为“现代护理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款42060元。”三、驳回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现代护理报社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2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2元,合计4800元,由河北知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074元,现代护理报社负担27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牛跃东审判员  李坤华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秀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