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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工业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原野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工业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原野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437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工业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司狱使前9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4473-1。法定代表人:吕录兴,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原野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30767183-7。法定代表人:陈金尧。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工业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虞滨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原野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343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原野纳米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50元(含执行费5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柏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