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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喻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75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于浙江省台州市,务工。2010年10月2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2016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蔡国友出庭,指控:2016年9月17日晚23时许,被告人喻某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从台州市黄岩区横街东路老船长酒店开往北洋镇。途经天长南路新华书店门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案发时,被告人喻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认为被告人喻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六千元。被告人喻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马可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思航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