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麻某某与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某某,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3执365号申请执行人麻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览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会民初字第01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渭览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麻某某返还彩礼款4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5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览某某在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川信用社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览某某在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账户的存款收入223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玉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永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