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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7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安民与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安民,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民终7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安民,自由职业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孙安民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超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安民、被上诉人华润超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安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华润超市公司退回孙安民购买儿童皮球货款59.6元并赔偿500元。事实和理由:华润超市公司销售的规格为3寸、PVC材质的儿童套球与实物尺寸不相符,且以“寸”为计量单位的商品属于非标产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是违法行为。华润超市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安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华润超市公司退回孙安民购买儿童皮球货款59.6元并赔偿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24日,孙安民华润超市公司西安金花路店购买4套3寸的“伊诺特”儿童皮球(每套内装三个小球),单价每套(三个)为14.9元,合计59.6元。华润超市公司向孙安民出具“Trx188247700098/24/2015”购物小票一张。孙安民认为华润超市公司销售的商品上标注的尺寸与实物尺寸严重不符,故其涉嫌欺诈经营,且其销售了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产品,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华润超市公司退回孙安民购买儿童皮球货款59.6元并赔偿500元。以上事实,有购物小票、照片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一审法院认为,孙安民与华润超市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孙安民称涉案商品标注的尺寸与实物尺寸严重不符,因涉案商品系PVC材质,外包装标注与实际测量尺寸因操作强度存在误差,但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诈。孙安民称涉案商品使用“寸”为非法定计量单位,涉嫌欺诈经营,但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故孙安民主张华润超市公司退还货款59.6元并赔偿5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安民要求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退回购买儿童皮球货款59.6元并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孙安民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当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实际测量,单个“伊诺特”儿童皮球的尺寸不足3寸,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孙安民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孙安民主张华润超市公司销售的产品计量单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且有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数额计算办法,可以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违约赔偿标准,本案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更为妥当,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列为侵权纠纷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华润超市公司销售的标注为“3寸PVC贴标球”的“伊诺特”儿童皮球长度不及3寸,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购买商品的价款的费用的三倍赔偿孙安民损失。关于孙安民上诉称,以“寸”为计量单位的商品属于非标产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是违法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华润超市公司销售产品以“寸”作为计量单位,既不属于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也不属于违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并且也没有因此给孙安民造成损失,其并不因此承担民事责任。孙安民如果认为华润超市公司销售产品以“寸”作为计量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其可按照该法规定向计量行政部门反映。综上所述,孙安民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退回孙安民购买儿童皮球货款59.6元并赔偿500元。一审案件受理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孙安民已预交,由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负担,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孙安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敏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如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