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恢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于光瑞、周旭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于光瑞,周旭东,张爱民,周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李端正,行长。被执行人:于光瑞。被执行人:周旭东。被执行人:张爱民。被执行人:周正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光瑞、周旭东、张爱民、周正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于光瑞、周旭东、张爱民、周正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