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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6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庆国与重庆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庆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6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70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9828762U。法定代表人:何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杰,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国,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永川区。上诉人重庆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庆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9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与张庆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上诉。本院认为,重庆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重庆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泽代理审判员 李 娅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红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