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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8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况忠与何燕均,胡永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忠,何燕均,蔡敏,何清书,胡永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8990号原告:况忠,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何燕均,男,1979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蔡敏,女,1989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何清书,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胡永芳,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忠诉被告何燕均、蔡敏、何清书、胡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忠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忠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况忠负担。审判员 倪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