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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徐丽华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执字第723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丽华,女,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追缴徐丽华违法所得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船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人徐丽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徐丽华向被害人史桂芝退赔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到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立案庭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闫 伟审判员  张亚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佳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