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赵永峰与邰小林、李云、邰佳佳、茹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峰,邰小林,李云,邰佳佳,茹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永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邰小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云,女,汉族。被执行人:邰佳佳,男,汉族。被执行人:茹洁,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永峰申请执行邰小林、李云、邰佳佳、茹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4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邰小林、李云、邰佳佳、茹洁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永峰案款39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9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9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159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于2016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邰小林、李云共有的人民路综合商场01幢3-4-东室住宅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11787)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茹洁名下位于瑞赛天域星城06幢11102室住宅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45219)予以查封。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赵永峰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