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民初10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0291号申请人: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乐山道185号。法定代表人:董立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峰,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5号A座17层。法定代表人:张武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75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对被告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