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30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徐桂华领导、组织传销活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30执129号之一罪犯(被执行人)徐桂华,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6日被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院审理被告人赵显峰、徐桂华、熊权友、张宝丽、邓绍良、权海彦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通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第七项,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湘1230执129号执行裁定书,将徐桂华用违法所得赃款在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购买的盛世财富终身保险的保险费计500000元及其孳息26195.52元共计526195.52元依法扣划至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非税收入结算账户,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通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项已执行完毕。二、本院(2016)湘1230执129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佑良审判员 石英姿审判员 吴川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梓榆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