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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通城县塘湖井埚峦采石场诉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绪东、许学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城县塘湖井埚峦采石场,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绪东,许学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2民初1142号原告通城县塘湖井埚峦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张八甫,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本县隽水镇政府干部。一般代理。被告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阁林网苑***************室。法定代表人吴长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琼楼、张仲衡,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绪东。被告许学兵。原告通城县塘湖井埚峦采石场诉被告深圳市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绪东、许学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通城县塘湖井埚峦采石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城县塘湖井埚峦采石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城县塘湖井埚峦采石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通城县塘湖井埚峦采石场承担。审 判 长  金雄文审 判 员  陈左孟人民陪审员  王 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