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呼兰区腾飞建筑装饰材料厂与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关利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腾飞建筑装饰材料厂,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关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腾飞建筑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街道办事处裕田村。经营者:徐艳辉,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京路电力名苑2号楼5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四道街46号。法定代表人:孟祥玉,经理。被执行人:关利成,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卫星路宇轩花园5栋1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呼兰区腾飞建筑材料厂与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关利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关利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关利成在银行的存款(数额及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