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任陆祥、王宝胜与王炳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陆祥,王宝胜,王炳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438号之一原告任陆祥。原告王宝胜。被告王炳银。原告任陆祥、王宝胜诉被告王炳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冻结被告王炳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营业部账户6210中的存款50000元。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炳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营业部账户6210中的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超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