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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御嘉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69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一、二、六、七、八、九层。负责人崔炳文,行长。被执行人御嘉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西羊管胡同甲1号。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361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御嘉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御嘉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9号院3号楼205号的房屋,并依法进行拍卖。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9号院3号楼205号的房屋已由马薇(身份证号×××)购买,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伍万元,已由买受人足额交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买受人马薇(身份证号×××)即拥有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9号院3号楼205号房屋的所有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秋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