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告庞圣益、邓惠军、胡廷艮、龙建化、徐坤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庞圣益,邓惠军,胡廷艮,龙建化,徐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10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住所地临澧县。负责人:朱良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军,男。被告:庞圣益,男,住临澧县。被告:邓惠军,女,住临澧县。被告:胡廷艮,男,住临澧县。被告:龙建化,男,住临澧县。被告:徐坤,男,住临澧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告庞圣益、邓惠军、胡廷艮、龙建化、徐坤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薇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