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25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张程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张程远,朱英杰,海宁市高麦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5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水月亭西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8969618-X。代表人:周汇一,行长。被执行人:张程远,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朱英杰,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海宁市高麦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西路288号皮革品牌风尚中心10幢2号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441343-3。法定代表人:张程远,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海宁市高麦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197元,款至海宁市人民法院帐户(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户名:海宁市人民法院;帐号:95×××4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跃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