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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3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玉娟与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娟,王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3020号原告:李玉娟,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建洲,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锋,居民。原告李玉娟与被告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玉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娟撤回对被告王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李玉娟负担。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业武书记员  吴艳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