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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杜正辉与太白县裕华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正辉,太白县裕华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1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杜正辉,男,汉族,61岁,初中文化,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姜锋,陕西红岭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太白县裕华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昱耩,任经理。杜正辉与太白县裕华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正辉于2016年3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及利息2312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5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270元。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太白县裕华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其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我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相关情况后,由于被执行人要与申请人和解,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我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陕0331执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军科审判员  蔡宏涛审判员  邢署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淑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