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执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连华与娄底市海森贸易有限公司、童建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华,娄底市海森贸易有限公司,童建章,苏建安,李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1290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华。被执行人娄底市海森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童建章。被执行人苏建安。被执行人李卫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011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娄底市海森贸易有限公司、童建章、苏建安、李卫国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娄底市海森贸易有限公司、童建章、苏建安、李卫国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娄底市海森贸易有限公司、童建章、苏建安、李卫国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但被执行人娄底市海森贸易有限公司、童建章、苏建安、李卫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娄底市娄星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01114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0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彭艳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美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