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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99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徐菊芬与余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菊芬,余静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974号之二原告徐菊芬。委托代理人孙玄铉,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静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菊芬诉被告余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菊芬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静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菊芬撤回对被告余静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徐菊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