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北京旺顺阁魏公村鱼头泡饼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旺顺阁魏公村鱼头泡饼有限公司,北京中加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字第166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旺顺阁魏公村鱼头泡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地下一层B01-01。注册号:110108010524207。法定代表人:张雅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博宇,北京市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中加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2212,注册号:110108015612822法定代��人:高志,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北京旺顺阁魏公村鱼头泡饼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加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加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中加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08执字第16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平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