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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鞍山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张金海、任元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金海,任元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再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涛,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金海,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任元凤,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金海、任元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鞍山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14912.75元,并自2014年8月22日起按照514912.75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同时承担诉讼费用7836元、执行费85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金海、任元凤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李昭平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