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07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梁明水与任永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明水,任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7执34号申请执行人梁明水,男。被执行人任永刚,男。本院在执行梁明水申请执行任永刚(2016)黑7507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永刚支付申请执行人梁明水现金3000元,余款自行协商解决,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7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兆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