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184执异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德顺与高建华、张红霞、马长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娜,赵德顺,高建华,张红霞,马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01**执异51号异议人(案外人):王淑娜,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德顺,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建华,曾用名高老建,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红霞,女,1966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长江,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德顺与高建华、张红霞、马长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淑娜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王淑娜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淑娜撤回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淑娜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韩和平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人民陪审员 周巧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岩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