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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金英淑与崔今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24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金英淑,女,朝鲜族,现暂住韩国。被执行人崔今女,女,朝鲜族,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金英淑与被执行人崔今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汪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金英淑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于2016年8月30日在长白山森工集团大兴沟林业有限公司冻结并扣划了崔今女继受金奎汉的抚恤金25,275.00元。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5,000.00元,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275.00元。申请执行人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放弃,同意做结案处理。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予以结案。审判人员 :李洪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贾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