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1315-1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315-1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游仿苏,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乐至县,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3864号、3866号、3865号、3868号、3867号、3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0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收入2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