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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2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于莹与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莹,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2142号之一原告:于莹。被告: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凤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负责人:李校坚。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浙0483民初21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价值32万元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XX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