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2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于莹与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莹,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2142号之一原告:于莹。被告: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凤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负责人:李校坚。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浙0483民初21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价值32万元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XX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