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165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雪兵、郑水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兵,郑水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165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陈雪兵,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郑水行,男,196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陈雪兵与郑水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对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举证,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出具书面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2执16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根辉执行员 邱雪晖执行员 潘友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