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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卢统购与沈丽容、欧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统购,沈丽容,欧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1609号原告:卢统购,经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顺,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丽容。被告:欧诗勇。原告卢统购与被告沈丽容、欧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卢统购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统购撤诉。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统购负担。审判员  陈月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雯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