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蔡发祥、郑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发祥,郑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发祥,男,。被执行人郑海云,男,。蔡发祥申请郑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发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29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张雁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