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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蔡发祥、郑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发祥,郑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发祥,男,。被执行人郑海云,男,。蔡发祥申请郑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发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29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张雁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