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李原中与王艳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原中,王艳民,梁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058号原告李原中,男,1986年10月2日生,满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艳民,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梁秀英,女,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原中诉被告王艳民、梁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王艳民、梁秀英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原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雪莲审 判 员 张 季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毕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