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绿民一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李原中与王艳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原中,王艳民,梁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058号原告李原中,男,1986年10月2日生,满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艳民,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梁秀英,女,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原中诉被告王艳民、梁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王艳民、梁秀英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原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雪莲审 判 员  张 季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毕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