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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键与刘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键,刘光华,东营市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张键委托代理人:张永法被执行人:刘光华被执行人:东营市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华申请执行人张键与被执行人刘光华、东营市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垦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32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刘光华、东营市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垦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光华、东营市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刘光华、东营市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申请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刘光华、东营市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刘光华、东营市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5)垦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