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威浩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威浩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张水泉,刘吉芬,张恒瑞,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交通街。法定代表人张水泉。被执行人重庆市威浩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工业园区青杠组团塘坊片区。法定代表人张恒瑞。被执行人张水泉。被执行人刘吉芬。被执行人张恒瑞。被执行人张维。本院在执行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威浩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张水泉、刘吉芬、张恒瑞、张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轮候查封相关被执行人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威浩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张水泉、刘吉芬、张恒瑞、张维的机器设备及房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威浩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张水泉、刘吉芬、张恒瑞、张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送达执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