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7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何述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何述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7738号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212号法定代表人:巩志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静,该公司员工。被告:何述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年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