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7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建萍与被执行人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萍,刘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萍,女,1967年6月22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刘红霞,女,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萍与被执行人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杨建萍借款5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刘红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红霞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