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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陶俊与艾本义、王莉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俊,艾本义,王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406号申请执行人陶俊,男,1966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艾本义,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莉莉,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作出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艾本义、王莉莉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俊于2015年3月16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同意以750000元将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王莉莉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梅山路以西滨河城香樟公寓二期18#楼1503室房屋变卖给王杰所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96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莉莉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梅山路以西滨河城香樟公寓二期18#楼1503室房屋的查封。二、将位于六安市梅山路以西滨河城香樟公寓二期18#楼1503室房屋以750000元变卖给王杰(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王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过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