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6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金翅膀纺织面料有限公司与何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金翅膀纺织面料有限公司,何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1983号原告:无锡市金翅膀纺织面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8633739G,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金山北私营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蒋荣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渭清(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家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无锡市金翅膀纺织面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翅膀公司)与被告何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翅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渭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翅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某立即支付结欠的加工款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何某承担。事实与理由:金翅膀公司自2008年开始为何某提供的春亚纺、锦棉、涤丝纺等进行涂染加工。截至2009年8月,何某共计结欠加工费437000元。此后何某陆续支付了187000元。2012年11月22日,何某书写欠条一份,确认结欠金翅膀公司加工款250000元。但之后何某就电话不通,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何某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陈述,向本院提交了2012年11月22日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有本人结欠蒋荣江250000元。”欠款人署名为何某。金翅膀公司陈述蒋荣江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款项系公司为何某进行加工业务产生的加工费。金翅膀公司同时提交由何某署名的对账单一份,证明双方之间的加工业务往来情况。鉴于何某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何某结欠金翅膀公司加工款250000元的事实有其书写的欠条佐证,且何某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金翅膀公司要求其支付该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何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金翅膀公司加工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公告费710元,合计5760元,由何某负担,该款已由金翅膀公司预付,何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将该款直接支付给金翅膀公司,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舒秀琴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人民陪审员  龚培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司林林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