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兴乾与被告夷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乾,夷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590号原告:徐兴乾,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夷旭,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徐兴乾与被告夷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银堂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人民陪审员 雷宗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