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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兴乾与被告夷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乾,夷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590号原告:徐兴乾,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夷旭,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徐兴乾与被告夷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银堂代理审判员  邓光强人民陪审员  雷宗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松 关注公众号“”